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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迪资讯]2026年1月1日!新《增值税法》21大变化深度解读(中篇) 二维码
上一篇文章,咱们梳理了征税对象、劳务整合、视同销售、无偿服务、贷款抵扣、征收率六大变化,接下来将继续梳理小规模转纳税人、混合销售等新规内容。 旧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偶发年销超500万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 实务中以《税务事项通知书》为界,此前按小规模补税。 新规:除自然人、特定非企业单位外,年销超500万须办一般纳税人登记,自超标当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口径:
8部门联合治税常态化工作机制: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 ![]() 《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旧规:范围只限于“货物+服务“组合,税率按公司整体主业来确定(标准混乱): 新规:混合销售的范围,不仅”货物+服务“,也可以“建筑+咨询”“服务+服务“也属于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税率判定新方法: 按”单笔交易的主要业务“定税率,而不是公司的整体业务,更符合实际交易本质。 案例:某一电梯(包安装)生产企业,比如接到特殊订单(安装维护费90万元,配件10万),如何定税率? 答:旧规:按整体主业来确定税率为13%; 新规:可从低税率9%来计算。 ![]() 旧规:销售代销货物的委托方交付货物时就需视同销售缴税,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也需再次视同销售缴税,存在双层计税的操作逻辑。且电商代收款项需计入电商销售额。 新规:删除委托/受托代销视同销售条款,按照“实际销售时缴税”的本质,同时明确“以委托方名义开票,代收的款项不计入销售额”,电商代销模式彻底合规,不用再纠结税务定性!(前提必须是"真代销") ![]() 旧规: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新规:企业总分机构不管是否统一核算,异地移送货物都不再视同应税交易,无需在移送环节缴税,仅在货物最终对外销售时,才确认纳税义务。 ![]() 案例:上海总公司调拔一批商品到杭州分公司,该批货物价值100万,杭州分公司当期未对外销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后续销售到底以分公司或者总公司的名义会比较好呢? 答:不用,无需在移送环节纳税,以最终对外销售确认纳税义务。 进项在总公司,分公司无进项,所以以总公司名义比较好。 旧规: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需要视同销售。 新规:已删除。 ![]() 用于投资: 货物换股权,属取得非货币经济利益,有偿转让所有权,直接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用于分配: 货物抵股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替代货币分红,属有偿,按“销售货物”缴税。 视同与应税交易的区别: 视同是把无偿的业务按有偿的应税业务处理。 投资/分配本身有偿,属真实应税交易,无需视同。 来源:金玫财税笔记 总监V:HD15528408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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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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